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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关系处理

日期:2020-02-29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管控期间,因交通管制、身体健康等原因,有很多员工无法按照单位安排及时返岗,或者因疾病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此时用人单位如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本文就几种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做简要解答。
一、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停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但如用人单位因运营困难确需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如果是与个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是需一次性辞退较多人员而达到经济性裁员标准的,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相关规定办理。此处需注意的是,该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员工疑似感染、医学观察隔离、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在上述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此处医疗期是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时限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之间。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单纯以该理由解除,但如劳动者拒绝接受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因上述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用人单位复工后,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原因,再根据核实的原因分别处理。
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续订事宜?
需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问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免因书面证据不足导致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