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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相关问题解析

日期:2020-02-28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人们社会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的同时,对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资关系也带来了考验。一方面企业因停产停工导致运营停滞而面临困境,另一方面员工也因无法正常工作可能面临的薪酬的减少。那因本次疫情导致的假期延长以及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合法合规地发放员工工资,本文就该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2020年延长的春节假期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三天;2020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市政函[6]号)要求市内各类企业(部分企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上述延长期间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该期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为疫情防控采取的隔离措施及停工停业期,非法定节假日。
基于上述延长期间的法律性质,该期间即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如员工正常休息,则支付正常工资即可;但如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上班的,则需要安排补休;若不能补休,则应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肿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
三、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返岗提供劳动的,延长的返岗时间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出勤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员工疑似感染、医学观察隔离、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治疗期间的工资发放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的工作报酬。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五、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员工无法按时返岗期间的工资支付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少地方已经采取交通管制等方式,若员工确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工且时间较长的,或者职工从疫情发生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等。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六、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本次疫情导致很多用人单位无法正常复工,因此导致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并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问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向职工补发工资。
七、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管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批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企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亦指出,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灵活办公,减少人员聚集;对于工资待遇、岗位安排和工作时间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自由协商。